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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訴被告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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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類型:焦點案例 時間:2011/3/12 |
原告郝某訴被告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蕓獨任審判,分別于2010年3月5日、同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黃某、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存在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原、被告就雙方合同具體內容所提供的證據均為蓋有“中國民航電子客票行程單發票專用章”的電子客票行程單,但內容并不一致,且雙方互相否認真實性,雖在庭審中無法上網驗證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真實性,但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可以做出認定:1、證據來源。關于原告提供的行程單,原告系從身份不明的案外人手中取得,行程單上載明的填開單位即某技術有些公司已否認曾填開和打印過該行程單,被告亦否認機票款發票的開具人即某票務中心系其銷售機票代理人;關于被告提供的行程單,系被告作為該航班的承運人通過正規渠道在其售票處取得,票面上關于原告個人信息和始發地、目的地、出發時間均符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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